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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鹿角箴钰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琳元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5民初36689号
案件名称上海鹿角箴钰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琳元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鹿角箴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琳元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36689号原告:上海鹿角箴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屈泽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德锋,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旻,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琳元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69、97号地下一层A1室。

法定代表人:揭波。

原告上海鹿角箴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琳元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鹿角箴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鹿角箴钰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鹿角箴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上海鹿角箴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光怡书记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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