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1370号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库尔勒市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培英水果经营部,经营场所淄博市张店区博发水果批发市场E区2号。
经营者:邓培英,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张店培英水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