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1569号 原告: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9137052361339628XP。
法定代表人:王宝柱,总经理。
被告:淄川区淄城镇华洋街衍泉经营部,住所地淄川区淄城镇华洋街南首。
经营者:孙红秀。
被告:揭西县新百味食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凤江镇东丰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914452220750604622。
法定代表人:林建新。
原告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川区淄城镇华洋街衍泉经营部、揭西县新百味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以双方欲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