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246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林,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大屯矿区利惠商店,经营场所江苏省沛县大屯矿区北京路。
经营者:王祖群,男,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彬。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沛县大屯矿区利惠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