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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凯中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众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13085号
案件名称中山凯中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众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凯中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众民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3085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B。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众民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联珠坑一巷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L。

经营者:王小文。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众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众民百货店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众民百货店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众民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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