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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2民初1217号
案件名称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周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民初1217号 原告: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紫荆花城2号楼350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B2MN32C。

法定代表人:毛小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斐彬,浙江杭千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洪,浙江杭千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威,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红土乡红土村11组19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106123313。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be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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