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587号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对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1158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沪0104民初11587号民事判决书中“于2020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补正为“于2021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