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市大洼区鑫鑫超市。
经营场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惠宾小区。
经营者:于斌,女,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盘锦市大洼区鑫鑫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辽0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盘锦市大洼区鑫鑫超市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盘锦市大洼区鑫鑫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盘锦市大洼区鑫鑫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盘锦市大洼区鑫鑫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