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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绍龙、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4民初237号
案件名称俞绍龙、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俞绍龙;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4民初237号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690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绍龙,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电商,住福建省永安市。

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俞绍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拟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吴青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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