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0191号 原告:山东一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何非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春燕,女,199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山东一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春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山东一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山东一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重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一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余熠 书 记 员 余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