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977号之一 原告:未来穿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俊,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玲,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未来穿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2021年7月19日,未来穿戴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未来穿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3元,由原告未来穿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包 珺 书 记 员 包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