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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少文与卢金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5285号
案件名称卢少文与卢金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少文;卢金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5285号 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金龙,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卢少文与被告卢金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少文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少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少文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诉讼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汪景洪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包 珺 书 记 员 包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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