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5285号 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金龙,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卢少文与被告卢金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少文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少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少文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诉讼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汪景洪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包 珺 书 记 员 包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