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771号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806-810室。
法定代表人:贺寅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文,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文鹏,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乐居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营城子大街133-6号(4-1-2)。
法定代表人:张野。
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乐居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