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0805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会,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丽,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定芹,女,1990年7月7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定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2021年6月22日,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建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冯佳楠 书 记 员 冯佳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