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770号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806-810室。
法定代表人:贺寅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文,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文鹏,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乐居嘉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十马路3号(2门)。
经营者张鹏乐,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沙尖子镇二道阳岔村二道阳岔17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婉璐,女,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乐居嘉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