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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邬启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2民初597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邬启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邬启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民初597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晨光,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邬启兴,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黄石镇迎新村4组73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112208853。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方林,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邬启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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