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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民初392号
案件名称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新开街道风轩家居用品经营部;滨城区上德家居饰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392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城区上德家居饰品店,经营场所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市中街道渤海七路522号。

经营者:孔德朋。

被告:开发区新开街道风轩家居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南路德诚嘉园A-07。

经营者:黄轩一。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城区上德家居饰品店、开发区新开街道风轩家居用品经营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同日本院依法通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按撤诉处理。

到期后,经与原告代理人联系,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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