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1民初1849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荏平区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燕,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雯慧,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新然超市,经营场所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9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4MA35QEMQXP。
经营者:徐波,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新然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