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582号原告:魏鹏,住山东省日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本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君浩,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修云,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魏鹏与被告刘修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魏鹏在立案后未交纳诉讼费,并向本院明确表示撤回对被告刘修云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鹏在立案后未交纳诉讼费,并明确表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鹏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