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433号原告:林洁鹏,住广东省揭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娜,揭阳市壹羽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临沂谛美艾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钱西伟。
原告林洁鹏与被告临沂谛美艾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林洁鹏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洁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洁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林洁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