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2民初7627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槐荫惠多多超市,经营地址济南市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
经营者:张志华,其他不详。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槐荫惠多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