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387号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乐文。
被告:山东新佳鑫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佳鑫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