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540号原告:顾兴根,住山东省枣庄市。
原告:宋振江,住山东省枣庄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丹。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与被告苗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兴根、宋振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顾兴根、宋振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