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633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箐琳,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陈氏建材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华南陶瓷城(05)。
经营者:陈凯,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山东章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陈氏建材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