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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充州区新合作百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343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充州区新合作百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济宁市充州区新合作百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343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充州区新合作百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王连臣。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充州区新合作百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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