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470号原告:张绍高,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启勇,住山东省聊城市。
原告张绍高与被告黄启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张绍高在立案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电话沟通,其明确表示暂不交纳受理费,同意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绍高在立案后未交纳诉讼费,并明确表示同意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绍高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