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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某2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晋06民初37号
案件名称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某2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张某2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6民初37号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福建君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住山西省怀仁县。

       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2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张某2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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