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6民初37号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福建君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住山西省怀仁县。
       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2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张某2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