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440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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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被告:田亚宁,住山东省滨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亚宁、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