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304民初4790号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235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7124503L。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珺霞,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雪,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温州市唯美汇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旸湖西路18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3136415382。
法定代表人:孙小焕。
被告:孙小焕,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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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云(孙小焕丈夫),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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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英,浙江君安世纪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唯美汇鞋业有限公司、孙小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