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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大地酒业有限公司、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7民终3101号
案件名称潍坊大地酒业有限公司、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坊大地酒业有限公司;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明信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7民终3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大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河滩镇(朱里街道办事处王伯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齐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销售经理,住潍坊市奎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彦,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景芝镇景阳街。

法定代表人:刘全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高密市明信食品超市,住所地:高密市柏城镇何家村晏子路西。

经营者:傅希余,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潍坊大地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大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景芝公司)、原审被告高密市明信食品超市(简称明信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3民初7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景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第5412769号、第761143号、第99629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大地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0元;

3、判令被告明信超市在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5月14日,景芝公司经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5412769号“景芝”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酒(利口酒)、米酒、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苦味酒、黄酒、食用酒精、白兰地(截止)等,注册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29年5月13日。

第761143号“景芝及图”注册商标系山东景芝酒厂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白酒、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景芝公司于2000年10月28日通过受让获得商标专用权,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3日。

第9962999号“景芝老白乾”注册商标系景芝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葡萄酒,酒(饮料)、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清酒、料酒(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3日。

1990年12月,景芝牌特级景芝白干在首届全国轻工业博览会荣获银奖。

1991年11月,景芝牌景芝特酿(39°、44°、54°)产品被评为山东省优质产品。

1997年12月31日、2007年8月16日,“景芝”牌商标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

2011年,“景芝及图”被评为驰名商标。

“景芝”品牌被商务部评为中华老字号。

山东景芝酒厂出具证明:景芝公司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山东景芝酒厂名下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内的全部知识产权;

继受享有山东景芝酒厂取得的包括商誉在内的全部无形资产。

山东景芝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其授权景芝公司统一对外使用、开展“景芝”、“景阳春”白酒的生产经营活动,景芝公司享有“景芝”、“景阳春”酒类品牌的所有商誉。

2019年6月24日,景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飞向山东省安丘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6月27日,公证人员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飞来到安丘市“盛大超市”门市。

王飞以普通消费者身份现场购买了外观标有“安丘市景镇酒业有限公司九年坛”白酒一箱,“潍坊大地酒业有限公司原浆珍藏”白酒一箱。

王飞支付货款100元,索取了该超市盖有“安丘市盛大超市”印章的收款收据一张。

王飞使用经公证人员检查确认的用于本次取证的照相设备对该门市场景、所购物品、购物小票进行拍照,并封存了相关实物。

2019年7月5日,山东省安丘市公证处作出(2019)鲁安丘证民字第777号公证书。

2019年7月3日,景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飞向山东省安丘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7月17日,公证人员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飞来到高密市(南)5246号“明信批发超市”(店内悬挂:营业执照名称:明信超市)门市。

王飞以普通消费者名义现场购买了外观标有“安丘市老烧锅酒业有限公司烧锅纯粮”白酒一桶、“潍坊大地酒业有限公司老白亁”白酒一桶,王飞向该门市支付68元,索取了该超市的购物小票一张。

王飞使用经公证人员检查确认的用于本次取证的照相设备对该门市场景、所购物品、购物小票进行拍照,并封存了相关实物。

2019年7月22日,山东省安丘市公证处作出(2019)鲁安丘证民字第1063号公证书。

庭审中,当庭拆封山东省安丘市公证处作出的(2019)鲁安丘证民字第777号公证书封存实物,实物为一长方体红色包装箱,外部贴有安丘市公证处封签并盖有其公章,外观封存良好,红色包装箱顶部有“山东景芝”字样,正面及背面均有“山东(河滩图文商标)景芝原浆珍藏”字样。

拆封后为4瓶白瓷瓶装白酒,瓶身上贴有一红色标签,标签注明:山东(河滩图文商标)景芝原浆酒精度35%vol净含量480ml产地山东潍坊潍坊大地酒业有限公司。

上述“原浆珍藏”白酒外包装盒及酒瓶瓶贴上方用金色字体显著突出“山东景芝”,与涉案第5412769号“景芝”商标相同。

庭审中,当庭拆封山东省安丘市公证处作出的(2019)鲁安丘证民字第1063号公证书封存实物,实物为一长方体土黄色纸箱,外部贴有安丘市公证处封签并盖有其公章,外观封存良好,拆封后为透明柱状塑料桶装“老白乾”白酒带一小瓶白酒,酒精度50%,净含量4.5L。

顶部瓶口处为红白相间的瓶盖及瓶口,其下为白色塑料手提拉环,塑料桶正面标签整体为长方形,背景为金黄色,上下边缘为墨绿色,上边缘与金黄色背景交汇处有一条细波浪纹,标贴上部为红色文字“河滩”加图形商标,左右两边为产品生产信息,标贴中间为较大的红色文字“老白乾”及黑色英文名称“WEIFANGLAOBAIGAN”,较大文字左上方为红色文字“潍坊”,较大文字右下方为白色的“白酒”两字,英文文字下方为向左右两侧舒展开的白色花瓣图案,下部墨绿色边缘上方为白色莲花与莲叶相连图案,图案上部为大地公司的名称和厂址、电话等信息,右下角为产品的条形码,左下角为生产许可标志,以上标贴中“老白乾”文字及莲花与莲叶图案边缘均镶有墨绿色边框。

经与景芝公司第9962999号商标(指定颜色)比对,第9962999号商标“景芝老白乾及图”商标图形部分为透明的柱状塑料桶,该桶顶部瓶口处为红白相间的瓶盖及瓶口,其下为红色塑料手提拉环,塑料桶正面标贴背景为金黄色,上下边缘为墨绿色,上边缘墨绿色与金黄色交汇处有镂空波浪纹,标贴上部中间为红色“景芝及图”商标,其下方为较大的红色文字“景芝老白乾”及黑色的英文名称,其下配以向左右两侧舒展的白色缠枝纹图案,下边缘墨绿色横线上为白色的莲花与莲叶相连图案,该图案上方有生产厂家信息,标贴右下部有条形码;

以上“景芝老白乾”文字、莲花与莲叶图案、缠枝纹图案的边缘处均镶有墨绿色边框。

该商标采用金黄色背景搭配红色文字及白色莲花、莲叶及缠枝纹图案的独特设计,整体搭配简洁明了,主体部分醒目异辨,独创性高,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经比对,被控产品的桶体及标签与该注册商标在整体结构、组成要素及颜色组合搭配等方面构成近似。

与第761143号商标(指定颜色)对比,第761143号商标图形商标为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该商标(指定颜色)整体为一长方形标贴,整体背景为金黄色,上下边框为墨绿色,上边框与金黄色交汇处为波浪纹,标贴中上部为红色的“景芝及图”商标,标贴中间偏左处为较大的红色“景芝”两字,中下部为向左右两侧舒展的白色缠枝纹图案,底部墨绿色边框上方为白色莲花和莲叶相连图案;

商标上“景芝”文字、莲叶和莲花图案、缠枝纹图案的边缘处均镶有墨绿色边框。

该商标景芝公司采用金黄色背景搭配黄色文字及白色莲花、莲叶及缠枝纹图案的独特设计,整体搭配简单明了,独创性高,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经过对比,被控产品的标贴与该商标在整体结构、组成要素及颜色组合搭配等方面构成近似。

景芝公司注册成立于1993年9月28日,经营范围包括:白酒、保健食品“阳春牌滋补酒”生产、销售;

自备电厂发电;

粮食收购等,注册资本为113280000元。

大地公司注册成立于2014年6月20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白酒(以上范围须凭《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明细从事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200万元。

明信超市注册成立于2014年6月19日,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及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有效期限以《食品流通许可证》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景芝公司依法取得第5412769号“景芝”、第761143号“景芝及图”(指定颜色)、第9962999号“景芝老白乾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均处在有效期内,景芝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一、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涉案第5412769号、第761143号、第99629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责任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第一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原浆珍藏”白酒的外包装标签上部、正面、背面以及瓶身红色标签上均标注有“山东景芝”字样,客观上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被诉侵权商品系白酒,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且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景芝”文字与景芝公司涉案“景芝”注册商标在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据此,大地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侵犯了景芝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大地公司辩称其未与安丘市盛大超市发生业务关系、“原浆珍藏”白酒并非其公司生产,法院认为,大地公司对其辩称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商品中生产厂家名称、地址、信息与被告大地公司一致,厂商识别条形码、生产许可证编号也与大地公司编码一致,因此大地公司辩称涉案“原浆珍藏”白酒并非其公司生产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信。

大地公司生产的桶装“老白乾”白酒桶体及标贴与第761143号、第9962999号注册商标在整体结构、组成要素及颜色组合搭配等方面构成近似,该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景芝公司及该商标在同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大地公司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构成侵权。

大地辩称其在外包装上标注了自己的“河滩”注册商标、酒精度数、净含量,图案及文字与景芝公司涉案商标有明显差异,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景芝公司的“景芝及图”及“景芝老白乾及图”商标均已实际使用多年,根据景芝公司提交的证据,“景芝及图”商标被评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大地公司与景芝公司均位于潍坊市,但在景芝公司涉案“景芝及图”、“景芝老白乾及图”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情形下,大地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合理避让,其被诉侵权产品在整体结构、组成要素及颜色组合搭配等方面与景芝公司上述商标构成实质性近似,存在攀附涉案“景芝及图”、“景芝老白乾及图”注册商标知名度的行为,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景芝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收益,法院根据侵权类型、侵权规模、主观过错、经营时间和规模及景芝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大地公司赔偿景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90000元。

明信超市在上述赔偿限额6000元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潍坊大地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5412769号、第761143号、第99629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高密市明信食品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5412769号、第761143号、第99629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被告潍坊大地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90000元;

四、被告高密市明信食品超市对上述第三判项中的6000元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潍坊大地酒业有限公司4000元,由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大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景芝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景芝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关于第5412769号商标。

涉案侵权商品“原浆珍藏”系假冒产品,其生产日期为2016年8月9日,其标注的厂址与大地公司不同,标注的电话并非大地公司电话,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大地公司已于2015年6月25日不再使用,标注的“河滩”商标图案中的麦芒麦蒂与大地公司商标存有差异,该产品并非大地公司生产,市场监管机关对此正在查处,景芝公司无证据证明该商品来源于大地公司,大地公司没有侵犯景芝公司第541276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判决认定该商品为大地公司生产,并认定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该认定错误。

二、关于第761143号商标。

中国商标网官网显示,该商标图样只有“景芝”两字及下方的花纹图案,底色为黑白色,而景芝公司提供的商标图样在最上端和最下端分别添加了不同图案(在上部添加了景芝公司2011年9月30日第10029103号商标图案),商标图案的底色为黄色,两者存有明显不同,但商标流程显示景芝公司从未对商标图案进行过变更。

由此可见,景芝公司提交的商标图样是伪造的,景芝公司伪造重要证据,应受到法律追究。

另外,该商标并非驰名商标(第10029103号“景芝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大地公司河滩牌老白乾标贴在整体结构、组成要素及颜色组合搭配等方面有很强的显著性,与第761143号商标没有相似之处,大地公司没有构成侵权。

三、关于第9962999号商标。

大地公司河滩牌老白乾标贴中,河滩两字为白色,与底色反差强烈,与景芝公司该商标区分显著;

大地公司标贴上部用黑字写明原料、香型、酒精度、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等信息,景芝公司该商标上部没有这些信息;

大地公司标贴中下部标有明显的净含量大黑字文字,景芝公司该商标没有这些信息;

净含量文字上方的水花图案也与景芝公司商标的两个白色图案明显不同;

大地公司标贴底色为较暗的桔红色,景芝公司该商标底色是明亮的黄色,两者对比反差强烈,很容易区别。

大地公司河滩牌老白乾标贴无论从整体图案的关注焦点,还是从组成要素及颜色组合搭配等方面都有巨大差别,与第9962999号商标有很强的显著性,不构成侵权。

另外,景芝公司在该商标的上部添加了用黑字标明的原料、香型、酒精度、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等信息,在商标的中下部以及下部分别增加了净含量及方块形二维码图片,构成违法使用注册商标。

综上所述,大地公司没有侵犯景芝公司第5412769号、第761143号、第99629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景芝公司提供伪造的第761143号商标注册证,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驳回景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景芝公司辩称,景芝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原浆珍藏”白酒系大地公司生产,景芝公司已经完成举证责任。

涉案第761143号“景芝及图”商标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第10029103号“景芝及图”商标,原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作出了区分,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第10029103号“景芝及图”商标本身也被包含在第761143号商标中,原审法院并未将第761143号商标认定是驰名商标,景芝公司也从未称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被控产品的桶体及标贴与涉案第761143号、第9962999号注册商标在整体结构、组成要素及颜色组合搭配等方面整体构成近似,侵害了景芝公司商标专用权。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明信超市未予答辩。

本院二审中,大地公司为证明涉案“原浆珍藏”白酒并非大地公司生产、该白酒系假冒产品,提交了大地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现场检查笔录、大地公司王志刚与安丘市盛大超市孙厚继的通话录音、广西森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网页电话信息、《人民司法》刊载的文章等证据,同时向本院递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要求调取有关证据。

后经本院协调,景芝公司就第5412769号商标撤回其诉讼请求,只主张第761143号、第9962999号商标权利。

大地公司还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涉案第761143号注册商标网上查询信息,目的是证明网上查询的商标信息与景芝公司本案中提交的商标不同,景芝公司本案中提交的商标是伪造的;

证据2、大地公司购买的景芝老白乾桶装白酒及发票,目的是证明景芝公司自行改变第9962999号商标,该商标与大地公司老白乾标贴不构成近似;

证据3、景芝公司第10029103号注册商标查询信息,目的是证明该商标才是“景芝及图”驰名商标,该商标的类别应用于柴油燃料等,除了白酒之外的商品;

证据4、大地公司老白乾标贴,目的是证明大地公司不构成侵权。

景芝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商标应当以注册商标证为准,商标网站信息存在不确定性;

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证明大地公司的证明目的,景芝公司在标贴上添加净含量信息,仅是完善外包装信息,并未改变第9962999号注册商标,未影响商标的显著性;

证据3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未将第761143号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

对证据4的真实性认可,该商标经比对与景芝公司商标在整体结构、组成要素及颜色组合搭配构成近似,侵害景芝公司商标专用权。

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证据1,本案一审中大地公司对景芝公司第761143号注册商标证予以认可,该证据不能否定商标注册证的证明效力,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对于证据2,景芝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证据3,一审未将第761143号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此与大地公司的证明目的没有关联,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对于证据4,景芝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经核准景芝公司依法取得第761143号“景芝及图”(指定颜色)、第9962999号“景芝老白乾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专用权,且均处在有效期内,景芝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予保护。

大地公司透明柱状塑料桶装“老白乾”白酒,顶部瓶口处为红白相间的瓶盖及瓶口,其下为白色塑料手提拉环,塑料桶正面标签整体为长方形,背景为金黄色,上下边缘为墨绿色,上边缘与金黄色背景交汇处有一条细波浪纹,标贴中间为较大的红色文字“老白乾”,该文字下方为向左右两侧舒展开的白色花瓣图案,下部墨绿色边缘上方为白色莲花与莲叶相连图案,标贴中“老白乾”文字及莲花与莲叶图案边缘均镶有墨绿色边框。

景芝公司第761143号商标(指定颜色)为图文组合商标,该商标(指定颜色)整体为一长方形标贴,整体背景为金黄色,上下边框为墨绿色,上边框与金黄色交汇处为波浪纹,标贴中间偏左处为较大的红色“景芝”两字,中下部为向左右两侧舒展的白色缠枝纹图案,底部墨绿色边框上方为白色莲花和莲叶相连图案,商标上“景芝”文字、莲叶和莲花图案、缠枝纹图案的边缘处均镶有墨绿色边框。

经比对,大地公司“老白乾”白酒标贴与该商标在整体结构、组成要素及颜色组合搭配等方面构成近似。

一审判决中未将第761143号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大地公司主张一审对此认定错误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大地公司主张景芝公司伪造第761143号注册商标,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院不予认定。

景芝公司第9962999号“景芝老白乾及图”商标,图形部分为透明的柱状塑料桶,该桶顶部瓶口处为红白相间的瓶盖及瓶口,其下为红色塑料手提拉环,塑料桶正面标贴背景为金黄色,上下边缘为墨绿色,上边缘墨绿色与金黄色交汇处有镂空波浪纹,标贴上部中间为红色“景芝及图”商标,其下方为较大的红色文字“景芝老白乾”及黑色的英文名称,其下配以向左右两侧舒展的白色缠枝纹图案,下边缘墨绿色横线上为白色的莲花与莲叶相连图案,“景芝老白乾”文字、莲花与莲叶图案、缠枝纹图案的边缘处均镶有墨绿色边框。

经比对,大地公司“老白乾”白酒桶体及标签与该注册商标在整体结构、组成要素及颜色组合搭配等方面构成近似。

大地公司主张其“老白乾”标贴与景芝公司商标之间差异众多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该主张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定。

因在同一种商品中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标识,景芝公司主张侵害其第761143号、第99629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成立,大地公司及明信超市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大地公司上诉主张景芝公司在注册商标中添加二维码等违法使用问题,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

鉴于景芝公司在本案二审中就第5412769号注册商标撤回其诉讼请求,本案事实已发生变更,景芝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酌定为60000元,该损失大地公司应予赔偿,明信超市在6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3民初733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原告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3民初73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潍坊大地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761143号、第99629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变更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3民初73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高密市明信食品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761143号、第99629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变更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3民初73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潍坊大地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000元;

五、变更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3民初733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高密市明信食品超市对本判决确定的潍坊大地酒业有限公司赔付责任在6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潍坊大地酒业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潍坊大地酒业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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