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29民初896号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华东路26号楼1至2层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916216464。
法定代表人:冯博,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红舞鞋舞蹈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金乡街道圣都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NP48361。
法定代表人:张洋,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洋,女,汉族,1983年01月04日出生,系金乡县红舞鞋舞蹈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唯一股东。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鹿海涛,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洋、金乡县红舞鞋舞蹈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