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502民初3883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莹,女,199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