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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李莹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502民初3883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李莹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李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502民初3883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莹,女,199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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