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民申2516号 再审申请人:MCM控股公司(MCM HOLDING AG),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Daehyun Kim,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东,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文,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王新有,男,汉族,1981年9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南郑县。
被申请人:陕西丹尼尔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MCM控股公司(以下简称MCM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新有、陕西丹尼尔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尼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132号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MCM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MCM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MCM控股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