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91民初785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堵记尚品烟酒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斜塘东延路108号1幢102室。
经营者:堵奇军。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堵记尚品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