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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小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92民初292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小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小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292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容,女,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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