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954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新,福建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罗山名流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苏前季延路8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5UB375。
经营者:陈流凯,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罗山名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