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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启东市苏艺电动工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民终630号
案件名称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启东市苏艺电动工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启东市苏艺电动工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终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苏艺电动工具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环城西路电动工业园区。

经营者:贺斌,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坦溪镇新溪街北段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月,四川名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娄葑镇东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启东市苏艺电动工具厂(以下简称:苏艺电动工具厂)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时得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苏艺电动工具厂的主要上诉理由为其并非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商。

涉案侵权产品上仅标明“苏艺”二字,并无生产商的相关信息。

一审法院仅依据“苏艺”商标的持有人为苏艺电动工具厂的经营者贺斌,进而认定涉案侵权产品系由苏艺电动工具厂生产、销售,认定事实不清,相关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4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启东市苏艺电动工具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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