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317号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07号2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梁区老麻抄手店,经营场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半月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4MA5XHTM247。
经营者:梁安淑,身份不详。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铜梁区老麻抄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