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知民终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泾阳茯醇香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肖肖,陕西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咸阳泾渭茯茶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北侧。
法定代表人:周兴长,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泾阳茯醇香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茯醇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咸阳泾渭茯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泾渭茯茶公司)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茯醇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泾渭茯茶公司一审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泾渭茯茶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一、被控侵权包装与权利包装组件并不构成相似,一审认定错误。
1.权利包装组件1主视图首部图案为马,标志为泾渭茯茶,右上角无R标志,底部公司名称为苍山茶业咸阳泾渭茯茶有限公司,官茶两字左边有红色图章;
被控侵权包装首部图案为骆驼,商标为茯醇香且有R标志,底部公司名称为陕西泾阳茯醇香茶叶有限公司,官茶两字左边没有红色图章。
XX组XX线设计,被控侵权包装组件1左视图底部为四十五度切角设计。
XX组XX线设计,卡扣环小于卡扣,底座链接部位为卡扣整体约三分之一处,顶部露出底座固定螺丝;
被控侵权包装组件1右视图底部为四十五度角设计,卡扣整体覆盖底座,连接部位为卡扣整体顶部。
4.权利包装组件1仰视图底部中空,夹角为九十度角;
被控侵权包装组件1仰视图底部中空(为四十五度切角),夹角为圆弧形设计。
5.权利包装组件1后视图标签设计占整面近三分之二面积且有明显泾渭茯茶字样,四边为直线设计;
被控侵权包装组件1后视图标签在正下方六分之一位置,四角有四个棉垫,四边为四十五度切角设计。
二、侵权包装系陕西恒兴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公司)设计生产,并非按照茯醇香公司要求加工生产,茯醇香公司提供的证据能证明侵权包装的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泾渭茯茶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泾渭茯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茯醇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泾渭茯茶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538851.3)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及与产品包装、装潢相似的产品,并销毁未售出的侵权产品;
2.判令茯醇香公司赔偿泾渭茯茶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茯醇香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3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名称为包装盒(陕西官茶)外观设计专利,设计人为纪晓明、周兴长、胡歆、黄亚亚,专利号为ZL201230538851.3,专利权人为泾渭茯茶公司,案涉专利包含四个组件,以11幅图片对专利设计进行展示,其简要说明中载明,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为对产品起到容纳、保护作用。
设计要点为包装由组件1、组件2、组件3、组件4共同组成,组件1和组件2为立体产品,组件3、组件4是平面产品;
产品的图案和色彩。
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组件1主视图。
组件1俯视图和组件1仰视图对称,故省略;
组件2俯视图、仰视图无任何设计元素,故省略;
组件2右视图与组件2左视图相同,故省略;
组件4后视图无任何设计元素,故省略。
本外观设计请求保护色彩。
泾渭茯茶公司为调查市场上涉嫌侵犯其公司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行为向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2019年1月11日,泾渭茯茶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来到西安咸阳国际机场T2贵宾厅,由泾渭茯茶公司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外包装标识为“茯醇香 陕西官茶”的茶叶一盒,微信结账并取得名片、《收据》各一张。
泾渭茯茶公司委托代理人对该厅外观、厅内货架、货品、价格牌、取得的票据等进行拍照,共取得照片八张,并对微信支付详情进行截屏,截得照片一张。
当天购买完毕后返回公证处,将购买所得的商品存放于公证处。
2019年1月23日,泾渭茯茶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上述所购商品、经由公证处封存后的物品现状进行拍照,共拍得照片七张。
2019年2月15日,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9)陕证民字第000847号公证书予以公证。
公证书所附图片显示收据上印有“陕西泾阳茯醇香茶业有限公司”印章。
庭审中,茯醇香公司认可被控侵权产品系其制造并销售的,并称其之前生产的茶砖并未使用被控侵权包装,自恒兴公司向其提供泾渭茯茶公司的样盒之后,才开始使用标有“陕西官茶”字样的被控侵权包装。
泾渭茯茶公司认可专利组件4系其从博物馆馆藏文档影印而来。
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盒颜色为深红檀木色打底,盒体所标注的标识及金属部件均为金色,与案涉外观设计颜色相近。
被诉包装盒正面中间位置标有由上至下纵向排列的金色“陕西官茶”字样,与泾渭茯茶公司外观设计组件1主视图竖向排列的“陕西官茶”字样在字体、颜色及排列上相同。
被诉包装盒正面商标有由骆驼图案、“茯醇香”汉字、“FU CHUN XIANG”拼音三部分自上而下组合而成的标识,而泾渭茯茶公司外观设计组件1主视图上部的标识自上而下由奔马图案、“泾渭茯茶”文字、“-JINGWEI FU CHA-”拼音所组成。
被控侵权产品盒体正面下部标示有“陕西泾阳茯醇香茶业有限公司”字样,与泾渭茯茶公司外观设计组件1主视图下部所标识的“苍山茶业.咸阳泾渭茯茶有限公司”字样字体相同,均用于表述生产公司信息。
被控侵权产品盒体背面与泾渭茯茶公司外观设计组件1后视图所示多边形棕黄色仿古标签不同,为较小矩形白色标贴,上打印有产品信息。
被控侵权产品盒体右视图为金色金属锁扣,与泾渭茯茶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组件1右视图基本相同。
被控侵权产品盒体左侧靠右位置为金色金属铰链,被控侵权产品盒体底部两端有微微凸起的支腿,与泾渭茯茶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组件1仰视图基本相同。
被控侵权产品盒内放置有一张黄色做旧样式的陕西官茶票与泾渭茯茶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组件4主视图相同。
被诉侵权产品并无与泾渭茯茶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组件2及组件3相同部分。
一审法院认为,泾渭茯茶公司享有案涉第ZL201230538851.3号名称为包装盒(陕西官茶)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现处于合法有效状态,该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泾渭茯茶公司有权就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茯醇香公司是否实施侵犯泾渭茯茶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问题。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泾渭茯茶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是由四个组件组成的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其设计要点为组件1的主视图。
组件1作为案涉专利设计的要点,其亦是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将该产品外观设计与其他同类产品相区别的主要部分。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盒体设计与泾渭茯茶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组件1局部虽有差异,但差异部分外形高度相似、设计所承载的功能相同。
在茶品外包装设计方案、商标图案、文字标识等信息存在较大设计空间的前提下,茯醇香公司采取与泾渭茯茶公司外观专利方案高度近似的外观设计,存在明显的仿冒痕迹,同时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对二者进行判断,可以认定二者从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差异,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泾渭茯茶公司案涉专利组件1构成近似;
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陕西官茶票与案涉专利组件4相比,除左侧所载商人名称略有区别外,其颜色、排版均相同。
但泾渭茯茶公司亦认可该设计版式系有据可考的民国时期陕西官茶票的通用样本,该图案是历史上形成的、具有纪念意义的历史文化资源,应属现有设计;
被诉侵权产品并无与泾渭茯茶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组件2及组件3相同部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规定,被控侵权产品的盒体设计与泾渭茯茶公司专利组件1构成近似,可以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案涉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关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依照上述规定,茯醇香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茯醇香公司辩称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系由恒兴公司供货,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有合法来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了其与恒兴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及转账凭证。
从茯醇香公司提交的合同内容及庭审查明事实可知,恒兴公司是按照茯醇香公司提出的样板要求进行加工生产,由茯醇香公司决定使用并投入生产的,故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泾渭茯茶公司未能提供其因被侵权所受到实际损失的充足证据,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茯醇香公司因其侵权行为获得的收益,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及茯醇香公司可能获得的利益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含合理费用)为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判决:一、茯醇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泾渭茯茶公司第ZL201230538851.3号“包装盒(陕西官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茯醇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泾渭茯茶公司有限公司损失10000元;
三、驳回泾渭茯茶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泾渭茯茶公司负担,4000元,由茯醇香公司负担300元。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茯醇香公司作为经营茯茶的市场主体,其在设计产品包装过程中完全具备较大的设计空间,然被控侵权包装设计构成元素仅与权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组件1存在局部差异,两者整体视觉效果高度近似,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对二者进行判断并无实质差异,一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设计落入案涉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根据一审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可知,恒兴公司是按照茯醇香公司提出的样板要求进行加工生产,由茯醇香公司决定使用并投入生产,故茯醇香公司以合法来源为抗辩理由,一审法院未予采信正确。
一审法院在泾渭茯茶公司未能证明侵权所受损失、茯醇香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收益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0元(含合理开支)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茯醇香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陕西泾阳茯醇香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