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783民初4500号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西路1号楼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88903079F。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小永美容美发店,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夏庄街5号楼门头房15号。
经营者:王永,个体工商户。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小永美容美发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