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西安银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民终322号
案件名称西安银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银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双维铁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终32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付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一审被告):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成,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英,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西安银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霍炜,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增,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平,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陕西双维铁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辉,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艳妮,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王工程公司)、上诉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王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银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石公司)、一审被告陕西双维铁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洋王工程公司、海洋王科技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成、张银英,被上诉人银石公司法定代表人霍炜与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增、马艳平,一审被告双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艳妮、张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新的证据,即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关销售发票及清单,此节事实对于准确认定上诉人的侵权获利可能产生影响,应予查明。

同时,该证据属于上诉人在一审期间能够提供而未提供的证据,对其怠于举证的行为,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以示惩戒。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651元予以退回。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