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终6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度市唐田月亮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李园办事处唐田村11号。
经营者:史鸿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合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帅,山东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度市唐田月亮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0)鲁0282民初11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平度市唐田月亮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平度市唐田月亮超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平度市唐田月亮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