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1民初1543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山湖区鸿达鲜生超市,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11MA37NDXXXW。
经营者:周素玲,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山湖区鸿达鲜生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