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329号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07号2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茯苓餐饮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景阳路26号附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60TPU72T。
经营者:刘海波,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茯苓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