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终3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兴化市粮满仓粮食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大营镇大营村施童。
法定代表人:施明华,该合作社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君,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米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29号2区23-24号。
法定代表人:宫大飞,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射阳县桃园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陈阳镇桃源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陈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春来,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兴化市粮满仓粮食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粮满仓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无锡米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香公司)、射阳县桃园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园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4民初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粮满仓合作社以其已与桃园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粮满仓合作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4民初26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粮满仓合作社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兴化市粮满仓粮食专业合作社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兴化市粮满仓粮食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