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涿州市爱尚榴莲甜品屋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6知民初555号
案件名称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涿州市爱尚榴莲甜品屋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涿州市爱尚榴莲甜品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555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习雯,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爱尚榴莲甜品屋,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东大街94号。

经营者:刘春红。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涿州市爱尚榴莲甜品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