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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米业协会、深圳龙华区民治街市恒锋商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09民初10168号
案件名称仙桃市米业协会、深圳龙华区民治街市恒锋商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仙桃市米业协会;深圳龙华区民治街市恒锋商店;颍上县郭氏宝发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9民初10168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290045854501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龙华区民治街市恒锋商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民治大道380民治市场民治大道380-110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9GEM1M。

经营者:李恒锋,男,汉族,1985年9月2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华区。

被告:颍上县郭氏宝发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南照镇328省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66620769X7。

法定代表人:郭保国。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深圳龙华区民治街市恒锋商店、颍上县郭氏宝发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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