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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长寿区爱尚鱼餐饮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92民初7638号
案件名称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长寿区爱尚鱼餐饮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长寿区爱尚鱼餐饮餐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638号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HJF1R。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永,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寿区爱尚鱼餐馆,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创业街15号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5MA612WNM3F。

经营者:任榆,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任榆,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长寿区爱尚鱼餐馆、任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2021年7月8日,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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