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3249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华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牌坊路。
法定代表人:钟琴。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华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