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知民初98号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808号。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安县固安镇老百姓大药房,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北横街回迁小区门店。
经营者:王东。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安县固安镇老百姓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